农村金融改革政策有哪些亮点?对我们有哪些好处?

  一号文件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亮点颇多,如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等,将有助于解决金融支农的普惠性和可持续性问题。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农村金融有两方面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增强支农的普惠性,特别是服务的可及性,关键在于覆盖广大普通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二是增强机构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关键在于降低成本和风险。

  为此,一号文件在支农普惠方面,围绕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融资租赁服务等提出改革措施;在支农可持续性方面,围绕支农再贷款、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三农”融资担保等提出改革措施。

  政策亮点一: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

  现有统计口径将发放给县域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均列入涉农贷款范围,不能准确反映金融支农情况。例如,农林牧渔、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从不同角度反映了金融支农情况,但农林牧渔贷款比重、增长与涉农贷款的整体情况不相协调,统计部门对农户贷款情况的入户调查也反映出类似特点。这种统计口径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普通农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一号文件也明确要“强化农村普惠金融”。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应覆盖普通农户和乡村地区小微企业,并根据其还款能力发放贷款。通过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剔除与“三农”关系不大的贷款,另一方面可具体反映普通农户、乡村小微企业信贷情况,促使金融支农的扶持政策产生更好的普惠效果。

  政策亮点二: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

  从2012年全国范围的农户调查情况看,农户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和金额较低,90%的农户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年度投入在1万元之内,说明多数农户的生产方式有待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投资基础有待加强。然而,大型农机具的价格一般较高,例如联合收割机的售价可超过10万元;大棚种植的投入也很大,钢架大棚的造价每亩达数万元。这些投入超出亲朋借贷和小额贷款的覆盖范围,加上大型农机具折旧快、变现难导致了抵押价值低,农户配置、更新大型固定资产的融资渠道不畅。这种格局不利于调动“三农”领域的投资积极性,需要金融服务创新。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前景广阔,但在农村市场发展不快。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农村金融领域的融资租赁具有独特功能,为农民配备大型农机具发挥了关键作用。我国发展农业的基本方向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生产效率,必须保证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因此,推进农村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是其中的重要切入点

  政策亮点三: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

  以信贷资产质押方式提供支农再贷款是政策创新。基层农信社等支农主力存贷比较高,需要政策支持,以拓展资金来源,更好满足“三农”融资需求。央行发放支农再贷款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支农,但从降低再贷款风险角度,农信社等机构应提供一定的质押。在具体工作中,采取债券质押方式比较多见。债券的流动性较好,但农信社持有债券的规模有限,难以获得足够的支农再贷款。通过信贷资产质押,为支农再贷款提供的增信机制,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也为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提供了条件。从中西部地区农信社的情况看,由于经济基础、地理条件等原因,支农成本较高,迫切需要更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因此,这种基于信贷资产质押的优惠利率再贷款能更好地促进基层金融机构支农,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尤其如此。

  政策亮点四: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

  一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在2014年一号文件中,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强调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并明确地方政府负有监管职责。在社员内部封闭运行是防止风险传染的关键,必须以外部监管为前提,地方政府责无旁贷。因此,当务之急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和模式,包括地方监管机制。从国内经验教训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自身的规模较小,规范化程度也有待提高,结合外部监管提高组织化水平是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其中,信息化技术、专业化人员是推进相关工作的关键。

  政策亮点五: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有待健全,收入难以覆盖风险。对于重点扶持发展的领域,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农业领域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必要的。

  从实际情况看,融资担保机构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银担合作机制中普遍由担保机构承担了100%风险;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压力始终居高不下,一旦社会融资形势偏紧,则往往难以为继。在现实中,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较弱。这种机制的另一问题是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协同互补机制。由于银行不承担风险,实际上也缺乏与融资担保公司共享客户信息的动力,后者难以获得充分信息,管理风险的难度很大。如果银行推荐给融资担保公司的客户本身面临较大风险,则融资担保公司处境可想而知。

  因此,要实现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是重要条件。在农村金融领域,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一定的政策性功能,业务的规范性相对较强。这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