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建议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为了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就此给出了我国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建议。在此,我们从农村金融体系运行机制本身和农村经济发展、配套机制方面对这些政策建议进行进一步阐述。以下是对农村金融体系运行制度提出的建议: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市场约束、信息不对称、信贷约束等“市场失灵”现象。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资金供给方的金融抑制,而成因之一就是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农村金融供给竞争不足。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人政策,降低准入标准,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在这方面,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已经做出了一些实践,并于2006年年底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加强监管机制

与市场准入机制相配套,在放宽金融机构准人条件的同时,监管当局要慎重考虑如何加强对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并督促其自我监督。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市场竞争的事后惩罚和业者自律,还要有外在的事前审批、过程监督。从事前监督来看,市场准人的不规范往往会导致金融投机或过度金融等事件,这都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事前监督必须要在准入机制和审批机制上完善。从过程监督来看,高负债经营是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中小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在利益推动之下往往会从事高风险运作或盲目进行金融创新,此时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不良资产上升,甚至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在放宽准入政策的同时,必须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只有这样,市场竞争的破产压力才会迫使金融机构加强自律和风险控制。

3.健全持续发展机制

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是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可持续发展,无论是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合作金融机构都需如此。从竞争、创新和金融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性金融运作具有的优势和活力使金融机构的效率提高,强化了农村金融机构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持续发展机制,确立了市场配置资源的理念,并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从长远来看,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在经营上要以效率性、安全性、流动性为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持续发展机制。建立商业习惯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主体,就要将严重依赖补贴运作的农村金融主体转化为在商业基础上进行运作和管理的农村金融主体,并将其作为规范化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4.建立涉农金融补偿机制

政策补贴的目的是帮助培养自我发展能力,并最终减少补贴数量,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参与竞争的能力。补贴使用不当则会扭曲农村金融市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中国还会滋生腐败。因此,为了解决金融机构涉足农业的障碍问题并加快金融机构发展,补贴应该透明化,且应具有目标性和明确指向性。

从我国的农村金融补贴政策来看,利差补贴、提供低利和无息贷款资金、提供担保、税收优惠、减少存款准备金等政策较通用。对于支持农村金融的机构建设方面采用政策补贴,可以通过强化货币信贷政策的指导和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发放支农再贷款、减少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实力。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间接地支持了农业部门金融主体的既得利益者,鼓励其持续地支持农业部门。降低农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或提高央行存款准备金利率,可以增加其资金运用规模和利息收益。

因此,支农金融机构的政策补贴是必不可少的,应该对涉农贷款建立补贴(贴息)机制。当然,为了金融机构的均衡发展,政策补贴要考虑农村金融存在的地区性差异,支农政策的力度要偏向弱者,越是经济基础差的地区,金融机构获得的政策补贴越多,以弥补商业性贷款成本高的不足。

5.改进利率机制

利率是资金供求的价格,是调控宏观经济和微观主体行为的杠杆,但是在分散的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在低利率时导致供小于求的“政府配给”,在高利率时产生规避逆向选择的“信贷配给”,利率信号几乎无效,这种情况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尤为突出。与金融机构持续发展机制相适应,必须建立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

市场化利率往往使人们怀疑农村居民和贫困人口的承受能力。但是,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较高的利率水平并不是阻碍资金需求者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主要障碍。

因此,央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控制利率风险上的基础调控作用,认真分析和研究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和步骤,特别是当前农村利率市场化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制定各种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监管到位。

6.促进资金回流机制

经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成为商业银行机构和农信社的资金提取部门,大量农村存款被转移、流动到农村经济体系之外。因此,需要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机制,建立直接、顺畅、来源较充沛的支农投融资渠道,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具体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第一,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根据具体的经济运行形势,要求商业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村或涉农领域,引导商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金融机构,以及全社会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具体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在投资法》。

第二,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提高支农再贷款的额度和频率,规定商业金融机构投入“三农”资金的比例,以保证农村基础建设、龙头企业和提高农业技术所需要的相对庞大的资金。

第三,建立支农担保、保险制度,筹集由政府、农村企业、农户多方出资的农村信用担保基金,缓解农村贷款抵押、担保问题,拓宽社会资金回流农村的信贷渠道。

7.建立信贷创新机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农户特点的信贷模式主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小组联保贷款。实践证明,不需要担保抵押的农户小额贷款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也符合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信贷方式。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些信贷模式暴露出各自的缺陷。例如,对于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工作服务范围广、贷款额度小、业务量大、管理成本高,主管人员缺乏积极性;对于农户而言,小额信用贷款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与农户生产周期不一致,存在授信额度难以满足进一步扩大再生产需要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服务应该围绕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新变化,适时创新适合“三农”需要的信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