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持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切实领会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快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政治意义,勇于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充分发挥金融支农作用,不断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切实补足金融服务短板,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重点,着力强化对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支持,找准自身定位,优化信贷结构,努力实现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更好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引进战略认同的股东,优化股权结构,设立“三农”委员会。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先行先试。支持优质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同业业务中心等专营机构,探索组建理财、信用卡等业务条线子公司,提供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优质农村商业银行在所在地市范围内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选择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风险基本化解的省份,开展省联社改革试点,强化行业服务功能,整合并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总分行、中后台对县级事业部的督导服务和支持保障,激发县级事业部经营活力,加大产品创新和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力度。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以扶贫金融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和农村公路等农业基础设施为支持重点,创新支农融资模式。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立足扶贫金融服务,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金融服务,加大中长期“三农”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邮储银行建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拓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打造专业化为农服务体系。鼓励其他商业银行稳定县域网点,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对“三农”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
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主体,提升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和服务满足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允许已投资一定数量村镇银行且所设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选择一家条件成熟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行,提升批量化组建、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一行多县”和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一县多行”政策,持续提升村镇银行县市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发起人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投放和创新力度。加快建立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引导小贷公司、网贷机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加大涉农投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业生态治理,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着力加大信贷支持。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形成功能互补、分工协作的支持合力。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产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农民增收新模式。对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的产业项目,着力予以支持。
要实施精准扶贫,充分发挥金融加速脱贫能效。要调整工作机制,创新产品服务,强化政策引领,落实“四单”原则,实行精准发力,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单列信贷资源来对接“五个一批”扶贫工程,并对扶贫贷款实行单独统计、考核;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单设扶贫部门,对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进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调配资源。商业性银行特别是涉农机构,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以政策扶贫为支撑加大信贷投入,扶持生产和就业;单独考核贫困地区建制乡镇的机构网点覆盖率和行政村的金融服务覆盖率,加快完善贫困地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单独研发扶贫开发金融产品,以满足贫困地区和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
继续将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一项战略性工程予以重点推动。逐步创造条件,力争在2020年底全面消除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推动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要立足“三农”需要,坚持市场导向,兼顾发展差异,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控。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形成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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