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钱养事”机制

湖北省农村公益性服务推进并完善“以钱养事”机制,运行十年来,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诸多难题亟待破解,主要表现为。

一、设定公益性服务岗位职数与“以钱养事”名不副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07】7号文件)第16条规定:各地安排“以钱养事”经费预算、确定服务人员的平均报酬水平时,要按不低于本地乡镇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掌握。每当乡镇公务员、教师上调工资时,部分公益性服务人员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自营创收的同时,集体上访要求提高其服务报酬,导致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以钱养事”经费被迫用到养人上。同时,相对实际工作量而言,公益性服务岗位控制指标显得过于机械。鄂办发【2007】17号规定:乡镇公益性服务岗位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大乡镇最多不超过soA(包括财政所和延伸派驻机构在职在编人员)。

二、少数服务中心运作不够规范。 有的服务中心成立后,没有按规定制定组织章程,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的产生、上岗人员竞聘等没有完整的工作规章,没有按规定对法人代表和服务人员定期进行选举和招聘,由此出现新的“铁饭碗”和“终身制”的问题,不利于“以钱养事”机制的巩固完善。

三、“以钱养事”考核有待完善。 —方面,省级制作的服务合同样本, 对服务项目内容过于理论化,在实际考核中缺乏可操作性;另—方面, 有些考核单位在考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能如实反映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乡镇基层站所转制后,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对转制单位分流人员没有买断身份,每年用“以钱养事”资金为分流人员支付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但是,对于转制人员的医疗保险,至今仍没有明文界定转制人员究竟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参加新农合,部分转制人员为此上访不断。由于全省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基层难以操作。 这三种不同的参保方式,单位(即财政)缴费额度悬殊较大,若按城镇职工参加医保。

五、省级“以钱养事”资金在各服务中心之间的分配差距过大,存在不均衡现象。省相关文件规定:以钱养事资金80%用于农技推广和动植物防疫;10%用子文化体育广播,10%用于水利服务。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养事”,资金总量已经不少,但在资金的分配上还不够科学、合理,在各服务中心之间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若县级根据工作实际适度调整时,资金分配额度大的农业服务中心就会拿鄂办发【2007] 17号文件说事,县级很难根据其承担的业务量进行调帮。

六、少数地方业务培训不够到位。鄂办发【2007】17号文件明确规定,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公益性“以钱养事”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的责任主体, 每年至少组织2-3次业务培训。但由于诸多因素,少数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不到位,直接影响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