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近年来在农村产生的新型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产生之后,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得到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那么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从事哪些金融活动呢?它对股权的管理规定又是什么样的呢?
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从农民内部产生的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治理结构、运作机制等与官办的农村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
金融活动:
(1)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2)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人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3)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4)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5)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股权规定:
(1))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人股。
(2)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3)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4)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 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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