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的性质及其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村镇银行作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什么样性质的银行呢?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又有哪些呢?

2006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在农村金融市场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性质: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2.开业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村镇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