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非常活跃。那么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的配套政策是什么呢?
2010年,中国银监会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突出创新重点,着力满足符合“三农”实际特点的金融服务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对支农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允许其灵活支取特种存款等手段,拓宽其支农信贷资金来源。
(2)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用衍生产品,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分散农业贷款的信用风险。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状况,积极探索开发以中长期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涉农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防范和控制涉农信贷资产风险。
(3)加快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涉农金融机构要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
(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
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 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资信打分和信用积分制度,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5)按照“宽准人、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和实施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
(6)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同时,也可对涉农企业与农户的贷款实行贴息,或者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 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
关于完善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一是政府部门应积极培育社会化、竞争化的中介机构,降低确权、登记、过户等中介服务成本。二是人民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快速有效的创新产品专项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创新工作动态。三是建立区域性权利担保品评估机构、交易与收储中心,为担保品评估、流转提供专业性服务。四是各涉农金融机构上级行应制定更加灵活的信贷管理、责任考核措施,适当放宽基层行信贷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