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了《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那么我国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有哪些调整?对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资本的范围是什么?
农村地区注册资本调整:
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①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②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③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④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 000万元,以县(市) 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放宽准入资本的范围:
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①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②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人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③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④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⑤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辖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
具体而言,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