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庆城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庆城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16〕128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多渠道整合、统筹使用;坚持结余结转资金优先整合;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省级资金:扶贫专项、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
第六条 市级资金:市级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搬迁补助(配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市级配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配套)、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配套)、扶贫攻坚安全饮水补助、扶贫攻坚农村道路建设补助、农民培训经费、苹果产业专项资金、瓜菜产业培育补助、梯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固沟保塬项目补助、玉米秸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现代农业示范工程补助、水资源费、重点小城镇建设补助、农业科技专项等资金。
第七条 县级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和其他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八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及贫困村实际需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于上年度9月份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整合资金坚持“应整尽整”的原则,县财政局将省、市下达被纳入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分类汇总,向相关单位发出项目整合告知书,并定期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合项目及资金规模。
(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进行全面梳理归集,区分轻重缓急,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制定年度整合资金初步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印发执行,同时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四)县财政局根据印发执行的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资金指标,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五)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调整和整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在年中、年末对实施方案予以调整,并于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第十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审计决算制、资产移交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对纳入整合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大宗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和项目要求进行招标。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报政府采购办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等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终验。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整合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资金整合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整合方案,根据领导小组意见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下达被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通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资金主管部门,按月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建立整合资金台账,下达资金指标,统计整合资金支付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自评,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合资金项目需求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初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监察,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全程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年度资金整合工作纳入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庆城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庆政办发〔2016〕154号)同时废止。
2020年乡村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为农民朋友提供备用金。提前申请额度,不使用不产生费用。需要用钱时随时提现使用,按日计息,利率最低至万分之二,是农民朋友贷款借钱的实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