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日前,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黑政发〔2017〕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黑龙江振兴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等重要战略部署,适应公共服务管理改革新形势,强化市、县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2.坚持上下联动。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加大省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形成合力,推进改革。
3.坚持精准施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地区间财力差异,建立奖励机制,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坚持权益保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
(三)改革目标。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明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政策措施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力性转移支付挂钩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1.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标准支出需求时,统筹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规模因素,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市、县的财力保障。完善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因素,对转移支付额度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要参照省级做法,在对下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
2.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建立省对下农业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的市、县倾斜,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市、县要将省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1.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各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高中阶段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和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支持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学前教育各项资助政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按照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内的在校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及分担比例分配转移支付,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保障范围,保障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2.支持完善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将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省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及标准分配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支持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异地就医结算办法、付费方式改革、业务档案规范和全民参保计划,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3.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
4.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各市、县政府要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省级财政对市、县开展救助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6.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和增强城市承载力。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各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省级财政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给予重点支持;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加大支持力度,将市、县更多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纳入全省PPP项目库。
(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落实市民化政策。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市民化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区域内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定居落户、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改革等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财政奖励考核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流动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转移等情况,及时提报居住证人数、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等相关数据,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领域相关工作。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人口流入市、县要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增收节支、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措施,履行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财政厅要督促市、县落实好有关支持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县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