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牧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1+4”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将2017年第一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下达资金计划70832.6万元,包括中央财政资金32426.6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38406万元。

具体项目资金计划如下:

(一)粮食作物优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800万元。

(二)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360万元。

(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

(四)农作物种业提升工程补贴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850万元。

(五)畜牧新技术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670万元。

(六)渔业新技术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470万元。

(七)农机新技术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50万元。

(八)粮食机械化烘干示范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850万元。

(九)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70万元。

(十)农业典型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80万元。其中“全区十佳农民”每个示范推广项目5万元,“全区十佳农技推广标兵”每个示范推广项目3万元,主要用于种植、养殖、加工示范基地建设,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社会化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

(十一)农作物病虫害防控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400万元。

(十二)动物保护项目财政补助资金5933.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833.6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2100万元。

(十三)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90万元。

(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595万元。

(十五)农产品市场信息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85万元。

(十六)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70万元。

(十七)农机免费管理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425万元。

(十八)草原监理执法与防火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20万元。

(十九)饲料监管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

(二十)畜禽定点屠宰补贴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85万元。

(二十一)农业救灾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13]355号)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二十二)农机化新机械引进与研发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

(二十三)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600万元。

(二十四)农村阳光沐浴工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20000万元。

(二十五)农业资源环境监测与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500万元。

(二十六)农村经济运行态势监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240万元。

(二十七)村级债务动态监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

(二十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295万元。

(二十九)农产品加工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监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85万元。

(三十)银北盐碱地农艺改良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4000万元。

(三十一)农业电子政务运维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510万元。

(三十二)农业事业发展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396万元。其中项目管理费250万元,农业宣传36万元,养老保险金补助110万元。

(三十三)农机购置补贴项目10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10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900万元。

(三十四)中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9493万元。

②强化主体责任

2017年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继续实行责任、权利、任务、资金“四到县”,项目市县(区)自主实施。项目市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财政支农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化、制度化、绩效化。

③推进统筹整合。

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等9个贫困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确定的整合资金范围,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进行整合。纳入整合范围的项目资金,不受本计划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约束。

④严格实施程序。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计划,分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建设任务,明确项目验收细则,在本计划下达20个工作日内,将分项目实施方案汇总,以农牧、财政联合行文分别报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财政厅(农业处)备案。项目实施结束后,各市县(区)要及时组织项目总结验收,验收结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兑付项目资金。项目公示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财政厅(农业处)。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适时组织项目督导检查。中央项目资金,有另行规定的,按照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实施。区本级项目由农牧厅各业务处室(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资金。

⑤加强产业扶贫。

各市县(区)在安排项目时,要向重点贫困村倾斜,特别是支持2017年300个脱贫销号村产业发展。各市县(区)对300个脱贫销号村和重点扶贫村产业发展帮扶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产业办备案。

⑥强化绩效考核。

2017年全区农业项目绩效考核评估工作为12类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推广专项中的粮食作物优新技术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农作物种业提升工程、畜牧新技术推广、农机新技术推广、渔业新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机购置补贴、动物保护、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农机免费管理等。绩效考核评估是自治区对各市县(区)实施农业财政项目绩效情况的综合评价,也是对相关市县(区)下年度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区),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下年度相关农业项目资金。

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各项目实施方案附件,请各市县严格按照分项目绩效考核评估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做好档案收集,自评等工作。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⑦加快实施进度。

各市县(区)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对于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延误。原则上要求所有项目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并组织验收,11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资金兑付。项目中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内容和服务,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在本计划通知下达后3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事宜,同时做好资产调拨、发放、登记等管理工作。

⑧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⑨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所有项目均要建立基础档案,各市县(区)要将项目申报书、项目确认评审意见、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建档归类,详细记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采购物品发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