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6〕37号)和省级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要求,扎实推进作业补助政策信息公开工作,保证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在总结各地信息公开的经验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信息公开原则和性质
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信息公开要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作业补助政策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对象
县域范围内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实际种植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仅限于实际补助对象。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财政下达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文件;
(二)县级制定的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区域、补助范围、作业标准、补助对象资格条件、申报截止时间、补助资金结算程序和操作流程图等;
(三)实施过程中统计汇总的补助对象名称、作业面积数量、作业补助资金等;
(四)公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的网站网址,县、乡两级农机、财政部门信息公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五)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细则等。
四、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印发秸秆机械化还田政策告知书(样式见附件)。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完善充实具体内容后,以“明白纸”、“一封信”等书面形式张贴到所有的涉农乡镇(街道)、村,公布时间7天以上。
(二)张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及补助公示表。夏秋季作业结束后,乡镇将秸秆机械化作业面积及申报补助资金汇总初审后,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
(三)政府网站上开设信息专栏。县级网上政务平台,农机、财政部门网站是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凡是已开通网站,都应在网站上开辟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和补助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屏、流动宣传车、农机“平安通”、官方微信微博以及专职宣传员宣传等方式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相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秸秆机械化还田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实施。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县级农机部门
1.制定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2.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要求。
3.根据工作职责,制作信息公开的材料。
4.按规定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5.按规定对乡镇农机部门开展信息公开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县级财政部门
1.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制定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2.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3.按规定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4.按规定对同级农机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的信息公开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县级农机、财政和乡镇等要相互协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专人,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
(二)抓紧制定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各地要参考本指导意见,由县级政府牵头组织农机、财政、乡镇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共同制定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将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和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一并上报。要围绕信息公开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等组织专门培训,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信息公开的具体做法和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信息全覆盖相关利益主体,保证信息公开不留死角。
(三)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政策知晓率。各地要为农民群众获取政策信息创造便利条件,乡镇、村信息公告栏要定期公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政策相关信息,在加大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信息公开的同时,积极应用微信、短信和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让基层干部群众了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信息,积极发挥补助政策效应,提高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的自觉性。要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社会公众误解,保护农民群众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