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当地农业庄园认定管理工作,大理州农业局制定了关于现代农业庄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下面是详情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州现代农业庄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庄园发展的意见》(大政发〔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庄园是指建设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购买适度规模土地等形式,以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以拓展农业多功能为方向,以生态文明建设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为目标,高度融合一、二、三产业,形成集生产、加工、经营、休闲、观光、养生、住宿、餐饮、商务、购物等生产、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形态。
第三条2014年至2017年,全州每年认定10个州级现代农业精品庄园。现代农业庄园认定采取按创建标准定量综合评分,以得分顺序初选认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的州级现代农业庄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材料。包括提供所申报庄园的基本情况,并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有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规划图表。
第六条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州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认定标准。认定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要达到以下创建标准。
(一)有主体。现代农业庄园建设主体必须是通过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经济实力较强。
(二)有基地。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的园区面积不少于500亩,以茶花、兰花、杜鹃花等特色花卉和畜牧水产养殖为主导产业的农业庄园不少于200亩。以果树、花卉、蔬菜、中药材等某一类种植业种类为主导产业的,主导产业基地面积不低于园区面积的60%,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养殖分别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肉牛300头以上、肉羊500只以上、生猪1000头以上、鸡10000羽以上。园区用地必须是庄园建设主体通过流转、承包及转让等合法手续取得的土地;现代农业庄园要有相对明确的辐射带动区,并与周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有加工。州级现代农业庄园须建立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农产品加工或产后包装、储运、配送厂房等粗精加工设施。
(四)有展示。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年销售收入应达500万元以上。要紧密依托自然资源、生产资源、历史文化与独特民俗等资源优势,紧密结合美丽乡村、美丽田园建设,充分展示以企业理念、产品特色为重点的庄园文化内涵,配套建设符合区域规划的产品展示及餐饮、住宿、养生、旅游等休闲农业设施。
(五)有品牌。现代农业庄园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优势,以生产高品质生态健康农产品为目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可追溯制度,积极申报认定无公害、绿色、有机及地理标志产品,创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云南名牌、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名牌农产品、大理州知名商标、云南省优质农产品等品牌农产品。
(六)有文化。现代农业庄园要依托产业特色、自然资源、民俗文化等资源优势,开发特色休闲旅游项目,培育地域特色浓郁、主体鲜明突出的庄园文化,结合主导产业,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八条审核评分。由州农业局牵头负责县市推荐的现代农业庄园申报材料审核、实地复核和综合考评。
第九条审定及认定。州农业局会同州委农办、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招商局、州旅游委、州供销社、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及金融、电力、通讯等相关单位,对所申报的现代农业庄园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州级现代农业庄园,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监测管理。州农业局负责对现代农业庄园的管理,建立现代农业庄园的年度统计和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庄园的经营发展情况,每3年对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对运行不良的取消其州级现代农业庄园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州农业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整合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有关扶持资金,加大对现代农业庄园建设的资金、技术、土地、交通、电力等政策扶持。对现代农业庄园建设的财政扶持资金参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现代农业庄园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州级现代农业庄园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州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