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垦改革最新消息(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湖北农垦改革最新消息公布,《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2号7月21日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我省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我省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切实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助推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

(二)基本原则

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推动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使国有农场真正成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完善与农垦履行国家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根据不同垦区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等差异性,分类指导,促进多样性发展。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先行先试,稳步推进。

以上率下,上下联动。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内外联动。整合国有农业资源资产,率先推进省级层面集团化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带动全省垦区集团化;各地垦区和国有农场结合实际,联动推进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

(三)总体目标。围绕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迈出坚实步伐。构建符合农垦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打造产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先进管理水平的湖北新型国有现代农业企业“航母”。80%以上的国有农场完成企业化公司化改造。

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大型粮食、种子、茶叶、水产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海外农业合作开发规模和综合效益不断提升,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

垦区民生显著改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实现全覆盖,职工收入大幅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垦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国有农场新型城镇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积极探索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垦区集团化是党中央对农垦改革的主线要求,是我省农垦改革的主导方向。组建湖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垦集团”)。成立湖北农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湖北农垦集团核心企业,利用农垦国有土地资源优势筹集资本,重点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农业生态环保产业、农业“三园三区一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农场数量较多的地区,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进区域集团化改革,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产业特色明显的可以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合并重组。支持湖北农垦集团以资本为纽带,与区域性集团、农场企业相互投资、交叉持股,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依法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推动湖北农垦集团成为承接军地融合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的力量。

(五)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农场企业化是垦区集团化的基础和前提。分类实施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国有农场负责经营管理场域内国有资源资产,依法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建制相对完整、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农场,要加快公司化改造步伐,大力发展资源经营类或农业产业类公司,实现快速发展。已经设立乡镇(办事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有农场,要逐步将生产经营与社会管理内部分离,不断强化农场经济职能和经营功能,大力推进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凡实现政企分开、进行了企业登记、开展公司化改造的国有农场,依据农场规模给予一定的建设用地支持。各国有农场要逐步建立与农场企业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六)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着力解决上一轮改革未涉及、不彻底以及未落实的社会职能问题,到2018年底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市、县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规范农场社区建设和管理,采取政府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独立核算,理顺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工作指导,实现政策覆盖和资金到位。对上一轮改革遗留在农场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比照教育系统同类退休人员养老标准落实,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对上一轮改革未剥离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按政策实行一次性整体移交;已进行社会职能剥离但政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位;对不能或不易分离、以及分离后成本更高的部分社会职能,可比照社区建设模式推进职能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经清理甄别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完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规范过渡期垦区“两田制”经营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八)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国有农场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农垦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专业化实践教学基地,加大职工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力度。国有农场所在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按照统一制度、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农场非农业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按规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将农场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强化农垦企业及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

(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农垦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和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区分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强化分类监管。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鼓励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三、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

(十一)完善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有农场所在市、县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涉及农场土地的要征求上级农垦主管部门意见。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国有农场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耕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指标纳入省级平台交易,指标交易收入归国有农场所有。湖北农垦集团农用地转用及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计划,在省级层面统筹。

(十二)加强农垦土地管理。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确保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有增强。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考虑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划定国有农场永久基本农田的区位和数量。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在所属土地整理中心的基础上,设立国土资源科技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资源勘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和土地利用监测、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营运等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服务。

(十三)规范农垦土地收回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省农垦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必须依法审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方案和补偿资金,土地补偿费归国有农场所有,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周边区域同类地价。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后,应配套安排国有农场不低于被收回土地面积15%的建设用地,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用于国有农场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经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积极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鼓励农垦企业盘活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资产,支持湖北农垦集团在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土地一级开发。

四、加快发展垦区现代农业

(十五)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不断优化农垦农业生产布局。围绕农垦优势产业板块,分类推进农垦农产品基地建设提升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一批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支持湖北农垦集团打造旱杂粮种业和名特优水产种苗繁育基地。鼓励国有农场采取迁村腾地、土地复垦、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实行垦地合作,扩大种养规模。加大农垦农业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生态防护与环境保护体系。

(十六)推动农垦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以现代农业产业园为抓手,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大企业、大龙头,示范带动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农垦“互联网+”行动,构建农垦物联网体系,建设大宗农产品产地现货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深入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创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支持农垦与武汉市联合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公园。引进战略投资,以全产业链方式打造“中央厨房”,建设安全、绿色、民生的农业企业旗舰。加强农垦品牌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全省一流的行业、产品和区域公共特色品牌。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十七)加强农垦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科技园、创业园建设,支持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依托农垦农业科学院组建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农垦“联合联营联盟”发展战略,整合农垦种业资源,在武汉“中国种都”打造国内一流种业科研、加工、推广和流通中心。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扩大农用航空作业范围,建设标准化机务区,推进农垦农机联盟发展壮大,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和服务水平。整体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十八)发挥农垦在农业对外合作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发挥农垦产业、技术和组织优势,积极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农业对外合作政策优先向农垦企业倾斜。加强省级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农垦走出去发展。支持农垦系统以承建国家援外项目为带动、以资本联合为手段,巩固“走出去”企业联盟,通过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建立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支持我省农垦企业参与国家援外项目,支持农垦建设南部非洲农业合作示范区和湖北非洲中心。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按政策规定保障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能支出。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农垦改革发展。支持市县统筹使用中央、省级有关资金用于弥补社会管理职能移交资金缺口、落实垦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支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将农垦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

(二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对湖北农垦集团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二十一)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场农林水、交通、公共卫生、能源、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统一申报,省直相关部门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支持农垦建设高标准农田,在农场率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加强以泵站改造和堤防建设为重点的农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国有农场小城镇建设中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建设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农场林地、湿地、休耕地的生态补偿政策,支持农垦碳汇交易,开展“美丽农场”建设,着力打造农垦特色小城镇,提升农场城镇功能和承载能力,带动周边协同发展。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设立湖北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国家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省级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参与农垦改革发展。

六、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切实加强党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农垦改革发展紧密结合,深入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二十四)着力转变农垦管理职能。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要加强对农垦系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强化对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湖北农垦集团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经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同意。

(二十五)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农垦改革。农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省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新一轮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具体统筹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农垦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负责国有农场改革的日常工作,建立动态跟踪检查机制,制定并落实农垦改革发展考核办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农垦改革顺利推进。

主送: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