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规定,2017年市农业局将按照省农业厅《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7]19号)文件要求,继续组织对全市种植业产品开展监测工作。同时各县区农业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监测工作。为确保监测工作能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全市12县区。

二、监测时间

全年将按季度安排4次例行监测。

三、监测机构

(一)市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榆林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二)县区速测任务承担单位

各县区农产品检测中心(站)

四、监测品种与数量(共417个样品)

(一)蔬菜和食用菌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品种。其中主要包括萝卜、西红柿、白菜、甘蓝、辣椒、黄瓜、茄子、马铃薯等产品。

食用菌应均为鲜品,主要以香菇、平菇等为主。

(二)水果

以当季本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水果品种为主。其中主要包括苹果、桃、枣、葡萄、草莓、香瓜等特色产品。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监测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

(二)抽样比例

生产环节和市场环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8:2。生产基地抽样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检数量不低于总量的30%。

(三)抽样要求

由各县(区)农业局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提供当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产基地名单,并安排专人全程协助、监督抽样。市农检中心要根据名单随机选取,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应尽量抽取当地生产的样品,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抽取样品应有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如实填写抽样单,对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其中抽取市场环节样品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抽样信息。

六、监测项目的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市级定量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见附表

县级速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为GB/T5009.199-2003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GB/2763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八、结果报送

市农检中心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同时保留复检样品,如确认出不合格样品,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反馈至被监测县(区)农业局并抄报市农业局。并分别于2017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2018年1月5日前按季度将市级监测结果及总体分析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局市场信息科。同时,市农检中心对年度例行监测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风险分析报告报送市农业局市场信息科。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二)监测基本情况

包括监测县区、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四)监测结果分析

1.无公害生产基地监测情况

2.各监测县(区)间结果比较

3.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4.不同药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5.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十、有关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市农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空白试验和加标回收,对监测不合格样品要做确认试验。报送结果时,阳性样品须同时提供原始记录、确证图谱、溯源情况等材料。

(三)样品编号规则为监测县区拼音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批次(一位)+流水号(三位)。

(四)未经市农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检测单位联系方式

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室

联系人:马宇甲

联系电话:816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