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根据国家和省内相关要求及部、省财政农药安全监管专项安排,发布《2017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赫山区为部级项目县,攸县、安乡县、南县、嘉禾县、中方县、宁乡县、茶陵县、衡山县、绥宁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永顺县14个县为省级项目县,以下是方案全文内容。
2017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2017年种植业工作要点》和湖南省《2017年农药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及部、省财政农药安全监管专项安排,2017年,我省选定赫山区为部级项目县,攸县、安乡县、南县、嘉禾县、中方县、宁乡县、茶陵县、衡山县、绥宁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永顺县14个县为省级项目县,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为确保项目实施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可追溯管理,试点县要实现限制使用农药全面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载、溯源管理,示范门店做到限制使用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力争经过3~5年努力,基本建立规范化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行定点经营。所有限制使用农药全部纳入定点经营管理范围。各试点县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合理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经营许可制度,在满足农药经营许可的基础上,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定点经营资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蔬菜、瓜果、茶叶等主产区,可探索整县区、乡镇范围全面禁止经营、使用高毒农药。
(二)严格落实五项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统一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一是购药备案制。定点门店应将所购限制使用农药品种、数量及进货渠道等,及时到县农业局备案登记。二是专柜销售制。定点门店必须设立限制使用农药专柜,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三是经营台账制。应建立进销台账,对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来源、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购买时间等详细登记。四是实名购买制。购买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是成人,出示个人身份证,并说明用途。五是公开承诺制。要与县农业局签订公开承诺书,并与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单一同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
(三)创新创建示范门店。试点县制定相关评分标准,在辖区内通过“宣传报道、自主报名、公开评选”的方式选择5-10家条件较好,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有计算机管理经营台账基础,并注重店面形象的门店进行省级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门店创建。创建内容:(1)支持示范门店统一定制经营货架及柜台,有条件可以统一门店基本装潢,保障示范门店有良好的店面形象;(2)统一配备建立电子档案及溯源管理所需的计算机、扫描枪、条形码打印、身份证识别器等硬件设备,安装电子台账软件,实现限制使用农药扫码进货、扫码销售、电子台账记录等功能,确保所有限制使用农药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跟踪、假劣问题产品可追溯,示范门店每月上报限制使用农药销售数据;(3)统一制作悬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门店”铭牌;(4)统一上墙制度及监管责任牌;(5)指导农药产品分类摆放,建立超市货架摆放模式,实现限制使用农药专柜摆放;(6)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提升经营人员素质、提升指导科学用药的能力,定期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7)探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并给予适当补贴。为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补贴可适当高于其他农药包装废弃物,且只根据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销售台帐记录进行补贴;(8)试点县要创新探索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植物医生挂牌指导购药用药、高毒农药处方卖药等模式和举措;(9)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鼓励示范县探索示范门店进行如超市化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新型经营管理模式,以点带面促进全县农药门店积极发展;全省范围实施“试点先行、整体推进、全面铺开”三步走战略,对试点县优秀经验进行表彰、推广。
(四)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确保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试点县要加强高毒农药日常监管,加强门店检查指导,不定期抽检限制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违法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不法行为。加强禁限用农药的监管工作,胺苯磺隆、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于今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要切实做好相关产品的排查及管理,做好宣传和指导。
(五)加强风险调查监测。各试点县要加强对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重点调查了解、跟踪监测、收集整理高毒农药使用后,造成农作物药害和防治对象抗药性问题、农产品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农残超标的产地用药情况,限制使用农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人畜中毒情况等。及时掌握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安全风险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为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高毒农药使用安全风险,推进限制使用农药再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1~2月份,确定项目县名单,起草全省项目实施方案。4月份,印发项目实施方案。4月中、下旬,各项目县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重点任务、落实措施、实施时间及责任分工等。请于4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所。
(二)落实建设内容。6~9月份,完成示范门店的设立;计算机、扫描枪、身份证阅读器等可溯源管理电子信息设备的采购及发放;建立可溯源体系,指导、检查示范门店限制使用农药可溯源管理与电子台账记录,确保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电子档案、溯源管理。请于9月30日前将附表1、3(Excel表格上报)以及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门店电子档案材料(门店地址、责任人、联系方式、门店全景照片、室内照片、专柜照片等)报送省所。
(三)组织督查指导。9~10月份,省农药检定所将组织一次项目督查,试点县所在市级农业部门也应开展1~2次项目检查,督促落实项目建设任务。
(四)开展项目总结。11~12月份,试点县开展项目总结,分别向市农业局、省农药检定所提交项目总结及绩效报告,并附宣传培训情况(附表4,Excel表格上报,附留档材料、照片)、日常监督巡查情况(附表5、6,Excel表格上报,主要检查内容参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内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的限制使用农药进销台账记录(附表7、8,Excel表格上报);省所将于12月中下旬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报告报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试点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示范门店,明确责任到人、进度到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试点县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检查辖区内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产品种类、数量和销售去向;经销环节是否全面实施定点经营和溯源管理;使用环节重点是鲜食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组织及种植大户,是否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以及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做好限制使用农药质量、使用等安全隐患排查。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试点县要对高毒农药定点门店经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门店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大力宣传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及法律法规规定,宣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和安全使用相关要求,指导农民正确购买和使用。
(四)加强项目沟通。各试点县应加强与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沟通,11月底前报送项目总结及相关表格。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农药检定所联系。联系人:朱欣,谢红英,联系电话:0731-84417198(兼传真),电子邮箱:hnnyjg56@163.com。
(五)强化考核淘汰。为促进项目有效实施,年底将统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对项目单位实行减少项目支持与末位淘汰制度。特别是对于工作不主动、不配合,以及无工作方案、无信息反馈、无总结报送,不能如期完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的,下年度将不再安排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