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以及有电力输出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
意见稿提出,分布式发电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装机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在110千伏(或66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意见稿共分为总则、项目建设和管理、电网接入、市场交易等七个章节。其中,分布式发电项目根据各类分布式发电特点和相关政策,既可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也可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也可采用全额上网方式。
同时,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等事项,由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或委托下级部门协调。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应由分布式发电投资方、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协商划分,如有争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
意见稿还提出,分布式发电项目补贴、备用容量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叉补贴、市场化交易过网费、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投资、碳交易和绿证交易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能投、国电投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创新分布式发电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促进分布式发电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结合职能研提意见,并请于3月28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新能源司。
联系电话:010-68555030 传真:010-68555045
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3月20日
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创新分布式发电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促进分布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以及有电力输出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
(一)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近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燃煤蒸汽背压分布式供能系统等;
(六)分布式储能设施,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区域能源网络(能源互联网)等能源综合利用系统。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装机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在110千伏(或66千伏,以下同)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六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级市或县(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分布式发电发展规划,将分布式发电纳入当地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所在地区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配套制定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规划。
第九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第十条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依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同一个开发主体投资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作为整体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分布式发电投资方和电网企业协商确定电量就近消纳事宜,电网企业出具分布式发电项目就近消纳认定意见,明确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消纳范围。双方对消纳认定意见存在争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进行裁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