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安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府办字〔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有关单位:
《万安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万安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78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林改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及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以出租、转包、入股、出资、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县级林权流转服务机构依申请,对林权流转经合同鉴证备案,并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将有关权利义务事项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上的行为。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样式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流入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林业项目申报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等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二章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证。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应当以宗地(单元)为单位申请。
宗地(单元)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最长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最长期限。流转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需在《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上注明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方式和付款方式。
第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应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后申请办理。
第十条 同一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只能办理一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不得就同一宗地办理《林权证》或其他林权证明证件;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后,应对原权利人持有的《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注记或变更,确保林地经营权流入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林权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公示。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在林地所在地和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审核。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对受理的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五)登记。公示期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造册登记,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