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木材行业税收征管工作,贵州锦屏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锦府办发〔2017〕62号),其中每立方米杉原木产出应缴增值税税额不得低于150元,每立方米松原木产出应缴增值税税额不得低于120元,其他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按规定计算缴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锦府办发〔2017〕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木材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促进木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税收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锦府办发〔2016〕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木材行业税收实行源头控管,采取“以购定产、以产定销、以销核税”的方式,按原木收购量核算产出和缴纳税收。
二、县内各木材经营纳税人应加强对木材购产销的核算,以本企业开具的《木材收购凭证》作为依据,核算产出和应缴税费,按月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账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申报不实的,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每立方米杉原木产出应缴增值税税额不得低于150元,每立方米松原木产出应缴增值税税额不得低于120元,其他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按规定计算缴纳。
三、各乡镇财政所和县林业局应明确专人按月向税务部门报送木材采伐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木材经营纳税人的木材收购情况,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木材经营纳税人开具的《木材收购凭证》与乡镇和林业部门提供的木材收购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核实木材经营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是否属实,督促其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税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工作,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木材经营纳税人,在接到税务部门提供的名单后,暂缓办理木材运输、出境等相关手续,直至缴清税费后方予解除。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起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