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米易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稳定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12号)和《关于调整农业保险部分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费率的通知》(川财金〔2017〕116号)精神,结合米易实际,现就开展本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工作,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养殖业和森林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工作。

二、承保机构

经米易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综合考评,米易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由米易县人保财险公司承保。

三、保险品种及标准

(一)保险品种

2018年农业保险品种为水稻、玉米、小麦、油菜、育肥猪、能繁母猪、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标准

1.种植业保险。保费分担比例为:财政承担75%,农户承担25%。(1)水稻、玉米保险的单位保额为400元/亩,保险费率为4.5%,单位保费为18元/亩,其中:财政承担13.5元/亩,农户缴费4.5元/亩。(2)油菜保险的单位保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为3.4%,单位保费为10.2元/亩,其中:财政承担7.65元/亩,农户缴费2.55元/亩。(3)小麦保险的单位保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为2.72%,单位保费为8.16元/亩,其中:财政承担6.12元/亩,农户缴费2.04元/亩。

“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以《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川农业〔 2015〕 50 号) 规定的补贴对象为认定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保险部分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费率的通知》(川财金〔2017〕116号)要求,水稻、玉米单位保额为700元/亩,保险费率为4%,单位保费为28元/亩,其中:财政承担21元/亩,经营者缴费7元/亩;小麦单位保额600元/亩,保险费率为2.4%,单位保费为14.4元/亩,其中:财政承担10.8元/亩,经营者缴费3.6元/亩。

2.养殖业保险。保费分担比例为:财政承担80%,农户承担20%。育肥猪保险的单位保额为700元/头,保险费率根据养殖规模及保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育肥猪散养户保4个月保险费率为4%,单位保费28元/头,其中:财政承担22.4元/头,农户缴费5.6元/头;散养户保半年或全年保险费率为5%,单位保费35元/头,其中:财政承担28元/头,农户缴费7元/头。(2)育肥猪规模养殖户保险费率为4%,单位保费28元/头,其中:财政承担22.4元/头,农户缴费5.6元/头;(3)能繁母猪单位保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单位保费为60元/头,其中:财政承担48元/头,农户缴费12元/头。

为提高育肥猪生产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规模化养殖户的保险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对规模化养殖户取消“育肥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的保险标的限制,大力推动仔猪保险,降低育肥猪投保门槛,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维持不变,扩大育肥猪承保覆盖面。

“规模化养殖户”是指投保时存栏数达到50头(含)以上的养殖户(场),独立法人或实体的养殖小区和专合组织。

3.森林保险。(1)公益林单位保额为550元/亩,保险费率为0.118%,单位保费为0.65元/亩,其中:财政承担90%即0.585元/亩,森林经营所承担比例为10%即0.065元/亩。(2)商品林单位保额为800元/亩,保险费率为0.15%,单位保费为1.2元/亩,其中:财政承担75%即0.9元/亩,森林经营所承担比例25%即0.3元/亩。

四、参保计划

按照农户自愿原则,在积极宣传保险政策基础上,鼓励农户积极参保,对参保计划进行调查摸底后,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将参保计划分解到各乡镇。根据保费分担比例的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各级财政、农户或森林经营所应承担的保费金额。

五、投保要求

(一)水稻、玉米应保尽保。

(二)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4周岁(48个月)以下)才能投保。

(三)能繁母猪、育肥猪必须配戴耳牌,并在分户清单上标注耳牌号码才能投保。

六、承保规定

严格贯彻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93号)提出的“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求,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

农业保险原则上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条件的,可以乡(镇)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规范保费收取工作,严格遵循投保人自主自愿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不得代替农户缴纳保费。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投保的单一品种在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保险机构在下一年度实际签单过程中,以农业保险实际保险费和各方保险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该政策的实施方式以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理赔程序

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切实做到“定损结果到户”、“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理赔资金及时并足额支付给受灾农户,有力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日内、重特大灾害案件应在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在公示结束、资料收集完毕,且无异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能繁母猪、育肥猪意外或因病死亡后,在查勘理赔时要核对耳牌标识。凡是死亡猪只未配戴耳牌的、未进行无公害化处理的、养殖户投保清单与死亡猪只配戴的耳牌号码不一致的一律不予赔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落实专人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农业保险政策,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成立理赔服务组,指导好辖区内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确保理赔工作公正公开。

(二)明确职能。各乡(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做好参保数量的统计工作,并保证计划任务全面完成;要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公示,做到保险凭证发放到户;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落实“见费出单”等措施,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县农牧局、县林业局负责农业保险参保数量的预测和统计,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及其他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参保数据测算和清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拨付和监管工作。

(三)强化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投保、查勘、理赔等保险业务,加强对各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建立简便实用的快速理赔机制,确保理赔工作快捷有效。县统计、农牧、林业、气象、水务等部门要积极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配合做好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及理赔等工作。

(四)加强监管。各乡(镇)要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投保农户同意,不得擅自用涉农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保险机构要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按照保险条款明确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同时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理赔支出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大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手机报等平台,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保险意识,努力为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米易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计划表

2.米易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测算表(按品种测算)

3.米易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测算表(分乡镇测算)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