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村企合作政策:选择程序、企业准入条件、股权转让要求汇总

旧村改造有力地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但由于旧村改造牵涉的主体多、各方利益诉求平衡难度大,很多地方都是选择“村企合作”的方式进行,那么根据2018年村企合作政策,村企合作中在选择程序、企业准入条件、股权转让等方面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参与旧村合作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联合体作为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组建联合体的企业均应符合上述条件。

但企业准入条件可由各区政府结合各区实际进行调整,如《广州市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番府〔2017〕144号)对合作企业和合作意向单位的条件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资质。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银行信用记录良好。3.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4.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近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300万平方米以上。5.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最近5年在广州市工商、税务、建设房地产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它违法等情况。6.对每个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应缴纳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企业联合体视作一个企业。各村可根据改造村庄规模增加相应保证金额。7.合作企业如果是企业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成员不得超过2个,而且每个联合体成员均需同时具备上述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再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荔府办〔2017〕39号)规定引入的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法人企业;两年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有完成三旧改造成功案例的企业,优先考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旧村庄全面改造案例的企业。不得引入正在实施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且尚未完成整村补偿安置工作的企业或联合体企业。

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草拟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结果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日以上;

3.经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作意向企业及合作意向协议按程序抄报区政府,并将合作意向企业在村域范围内公布。

选择合作企业的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项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包含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对象的基本情况、合作协议主体框架、评审办法及标准等主要内容;

2.招商文件应按程序征求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的意见,区政府应从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指导,并抄报市城市更新局;

3.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组织招商文件表决、公示;

4.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商;

5.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公开招商,非合作意向企业报名时,应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缴纳保证金;

6.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选中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招商结果在区政府、市城市更新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合作企业股权转让限制

根选择合作改造的旧村,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应按照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