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武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公布: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4月24日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公布了《武汉市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其实补贴实施范围为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补贴对象为各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标准根据该类产品的需求程度和推广难度确定,最高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确定统一的补贴比例。

武汉市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为最大限度发挥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2018年度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以高效植保、高效施肥和秸秆还田离田、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及资源化利用、蔬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为补贴重点,促进我市农机装备结构向绿色、高效方向发展,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作用。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补贴实施范围为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补贴对象为各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机具

根据我市农业绿色发展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为高效植保、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及资源化利用、蔬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详见《武汉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推荐机型表》,以下简称《机型表》)。

四、补贴规模及补贴标准

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生产面积、农业乡村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机械化推进情况和中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各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区财政可安排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配套资金,对适合本区农业发展需要的机具,实行重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该类产品的需求程度和推广难度确定,最高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确定统一的补贴比例(补贴比例详见《机型表》)。

单机享受市级补贴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补贴采取“自主购机、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机型表》中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在执行省级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机具叠加至市级补贴标准;非《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国产机械必须获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或省级以上农机鉴定部门的鉴定(包括推广鉴定、定型鉴定、专项鉴定)。进口机械必须具备相关手续,其补贴政策执行市级补贴标准。

五、操作程序

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购机

补贴对象遵循“自愿、公平、顺序”的原则,按照到所在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备案,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补贴机具享受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部分,依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市补资金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至所在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

2.区农机部门核实证件无误后,将补贴对象购机信息填入《武汉市农机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表1,以下简称《购机申请表》),将《购机申请表》交购机者。

3.补贴对象持《购机申请表》,到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经销企业核对购机者相关证件和信息,供货并收取购机款,出具全额购机发票交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补贴对象购机有效时间为获得《购机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完成购机。购机户如放弃购机,应在15天内向区农机部门交回《购机申请表》。

5.补贴对象须携身份证明材料、购机发票、“一卡通”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带所购机具到所在区农机部门接受核实,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经购机者申请,由区农机部门安排核查人员到机具安装存放地进行核实,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须逐台入户核实。区农机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编号建档、人机合影。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区农机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

6.区农机部门定期编制《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表2),通过当地农业(农机)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或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二)结算

1.区农机部门定期将《购机申请表》汇总,制定《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表3,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申请表》),依照机械类别,分乡、镇、街顺序将补贴对象的《购机申请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装订成册,报区财政局,每季度报送不少于1次。年度补贴结束后,各区农机部门将补贴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报市农委备案。

2.区财政局根据区农机部门通过审核确认后的补贴资料,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通”;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快速启动年度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开好头、起好步。各级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媒体,开展全面全程政策宣传活动,健全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信息,着力推动补贴信息宣传进村入户,做到补贴宣传全覆盖。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区农机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一是在确定补贴对象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优亲厚友和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管理环节,严禁企业借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标准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者的价格,严禁虚报高报机具价格骗取补贴资金。三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核实与档案管理,对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机都要进行人机合影,并将《购机申请表》、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人机合影等进行分类建档,做到一户一档,纳入档案管理。四是强化信息公开环节,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可公开信息在区农业(农机)信息网站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三)加强监管到位。各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各区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市农委。市农委将视调查情况及区农机部门处理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经销商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制、管理过程监督制、受益对象公示制”、“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制度规定,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内部约束,筑牢廉政防线,在贯彻执行农机补贴各项管理制度上不打折扣。在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等理由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严禁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3.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