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产业发展扶持鼓励办法(试行):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的基准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留坝县政府印发关于《留坝县产业发展扶持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户享受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1年。

中共留坝县委办公室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留坝县产业发展扶持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驻留各单位:

《留坝县产业发展扶持鼓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留坝县委办公室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留坝县产业发展扶持鼓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县“四养一药”产业,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一)提高组织化程度。鼓励支持贫困户入股扶贫社,推行扶持资金折股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市场主体抱团发展产业。加快培育壮大专业大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着力构建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体系,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能力。

(二)突出重点产业。围绕全县“四养一药”发展战略,示范、引领、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

(三)坚持先建后补。充分发挥扶持鼓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引导一般农户和贫困户大力发展主导产业或通过其它途径参与产业发展。

(四)坚持非重复补助。原则上其它财政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扶持鼓励资金不重复补助。

(五)确保公开公正。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扶持鼓励资金管理机制。

(六)突出扶持重点。资金重点投入规模化、产业化主导产业。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食用菌产业

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加快发展食用菌产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二)其它产业

1.贫困户:除食用菌外的土鸡、土猪、土蜂、中药材等其它产业,支持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持鼓励办法如下:

①专项扶贫资金的50%作为产业扶持鼓励资金,主要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种源等,原则上不能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专项扶贫资金另外的50%,以虚拟股份的形式配给贫困户,投放到村扶贫社,贫困户享受分红。在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户年基础分红原则上不低于8%。

②涉农整合资金的50%用于扶贫社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另外的50%作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放到村扶贫社,受益对象为全体村民。

具体扶持鼓励措施、收益分配办法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要兼顾政策的延续性。

2.一般农户:鼓励支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生产,壮大主导产业,并享受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1年。

①当年新发展土鸡500只以上的,土猪50头以上的,补助新建圈舍投资总额的20%。

②当年新发展土蜂80桶(箱)以上的,按每群一个标准蜂桶(箱)的价格予以补助。

③当年新播西洋参0.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

以上资金由县产业办负责筹措。

(三)市场培育

1.金融支持。带动农户发展产业的扶贫社,享受最高额度3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1年;对扩大加工、经营、销售本县农特产品,符合金融贷款条件的市场主体,享受最高额度20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2年。

2.产品购销补助。对年收购销售本县农特产品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收购总额的2%给予补助;对年收购销售本县农特产品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按照收购总额的3%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销除西洋参外的其它中药材,在享受上述产品购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3.加强宣传。在县外按标准新开办的留坝土特产品专营店(直营店)或形象体验店,达到验收标准并开业运营,分别按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奖补店面装修费,并补助店面第一年租赁期费用的40%。对县内特色农产品在超市专柜第一年的上架费、展位费、租赁费给予30%补助。对批准参加国家级、省级展会的本县农特产品加工营销企业,每次参展分别按1万元、0.5万元给予补助。

4.品牌创建。被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当年认定为“国家知名品牌”“陕西名牌”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15万元和5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3万元、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集体商标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补2万元,同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市场经营主体免费使用。

三、资金使用

(一)坚持资金分类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产业,受益对象为贫困村扶贫社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扶持所有农户发展产业,受益对象包括非贫困村扶贫社和一般农户。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镇(街道)要做好产业发展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产业扶持鼓励资金的使用,并建立详细的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台账,防止重复享受奖补政策,保障贫困户收益。

(三)坚持广泛参与。鼓励一般群众发展主导产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产业规模。

四、资金申报程序

(一)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办)负责执行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的产业发展决策意见的执行,做好产业扶持鼓励资金的日常管理。

(二)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产业扶持鼓励资金的申报采取村、镇、县自下而上的方式,农户、贫困户和扶贫社的产业扶持项目,于每年1月底前申报,以村为单位报镇(街道)初审项目的可行性,初审并公示后,由镇(街道)上报县产业办。其它市场经营主体的产业扶持项目,直接上报县产业办审核并公示。产业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底、6月底前分两次申报,由各村负责核查产业发展类别、规模及补助资金额度,报送镇(街道)初审;初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上报县产业办。

(三)县产业办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同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分别在县、镇(街道)、村公示7天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产业扶持鼓励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

五、加强监管考核

(一)把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加强产业发展督查指导,实行“一季一通报、半年一考核”,对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

(二)县产业办要制定扶贫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发现问题或绩效考评不理想、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项目。

(三)加强产业扶持鼓励资金的监管,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产业扶持鼓励资金的,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说明

(一)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的产业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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