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是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抓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近年来,上述示范区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双创”工作,加大用地用电、税收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整合创建了一批创业创新平台,培育了一批创业创新带头人,并通过完善服务,不断优化返乡创业创新环境,返乡农民工“双创”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双创”人数越来越多、领域越来越宽、起点越来越高。那么,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建议有哪些?
一、切实转变观念,从战略上高度重视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
农民工回乡创业创造一批新的就业载体,带动当地和就近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开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途径。农民工回乡创业有利于借助在发达地区或城市积累资金和人力资本,促进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一部分进城农民工分流和向非农产业与城镇的彻底转移,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将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推动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因此,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尊重创业、因势利导、积极支持、完善服务的原则,从战略上高度重视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
尊重创业,就是尊重农民工自立自强求发展的创业精神,尊重他们自主创业的权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势利导就是引导农民工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选准创业门路,防止高污染企业向中西部转移;积极支持就是把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凡是外出务工经商后返回家乡所在县市范围内创办各类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无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就要予以鼓励支持,实行优惠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服务就是强化服务理念,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普遍遇到的融资难、人才缺乏、办事难、市场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二、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管理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自行设置限制条件;二是简化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审批程序和办事手续。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对规定收取的公共服务型收费,原则上收取工本费,或按最低限额收费;三是规范政府行为。严肃查处对农民工创办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行为。政府监察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纠正侵犯农民工创办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正常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部门依法维护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财政和税收扶持力度
在税收方面,一是让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新创办企业可在三、五年内暂不收税,或先征后部分或全部返还,具体办法可由省级政府决定;二是对为城乡低收入群体就业、再就业做出贡献的创业企业,比照城市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三是让农民工回乡创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开发农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在财政支持方面,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设立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专项基金,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和担保资金等。
四、改善金融服务,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一是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扶持。为缓解不发达地区有限资金过多流入城市和中小企业,农民工回乡创业融资难、资金供给短缺、贷款利息高等问题,应为回乡创业农民工提供额度不大但期限长、利息低、覆盖面广的贷款。
二是发展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业、中小企业服务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扩大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范围,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要对农民工回乡创业活跃的市县分支机构授权,按照商业银行的规范,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贷款。要建立新型信贷激励和考核机制,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适应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有发展前途的创业企业采用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组合、整贷整还等方式,放款贷款额度和还贷时间。
五是放宽农村地区抵押物的范围,允许小城镇企业的地产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农村宅基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房屋产权做抵押,解决回乡创业农民工的抵押贷款要求。
六是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信贷扶持担保机制。对吸收农村35岁以上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实地农民等扶持对象的农民工回乡创办的小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并给予贴息。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充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用于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助。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回乡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体系
一是提供创业辅导、培训和信息、技术服务。鼓励与农民工回乡创业有关的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形成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农民工回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情报中心,为回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市场信息、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企业诊断等服务。
二是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培训。要指导和配合回乡创业农民工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岗前和在职培训。要将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及创业企业的员工纳入各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中,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优先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用地问题
要将农民工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大战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在坚持执行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用地问题。
一是充分利用小城镇和乡村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土地、厂房和调整合并的机构、学校用地、村镇边角地、各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等,满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用地要求。
二是根据中西部不发达地区许多县市山区丘陵多、耕地少的情况,在不影响水土保护、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污染、不浪费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荒山、荒坡、荒滩等非耕地的开发利用,满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用地需求。
三是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回乡创业者家庭住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回乡创业者兴办符合无污染、安全、不扰邻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经镇、村同意,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搭建简易生产用房、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七、加强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引导
地方政府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各种手段,培育和引导回乡创业的农民工成为当地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和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成为带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家乡面貌的带头人,在振兴县域经济、脱贫致富和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要大力宣传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动发现回乡创业的好典型,及时表彰他们中的优秀创业者,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事迹、创业精神,增强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光荣感、责任感和自信心。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和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吸引更多农民工回乡创业,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农民工回乡创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后续工作,作为就地就近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一手抓好农民外出务工的就业、培训和维权工作,一手抓好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工作,搞好创业培训等相关服务。
对农村困难群体、中年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城镇下岗人员的就业做出贡献的企业,要在税费方面给予优惠。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把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新的增长点。
扶贫部门应把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突破口;农业部门应把回乡农民工当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