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庭农场主,要做到哪几点来提高利益?

美国西部片中的农场主生活很让人向往,养一些牛马,自己种一点蔬菜。在国内是否也能够过上那样的生活?什么样地方比较合适?需要多少资金?作为家庭农场主,提高土地流转的稳定性涉及切身利益,因此,要做到以下3点。

第一点、了解各项法律:

首先,要知法、懂法、用法。家庭农场主自己要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流转的长效机制,提高耕地的有效利用。

第二点、要了解土地流转的方式:

其次,要在土地流转中,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扩大规模,引导流出土地的农户依照按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提高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2条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流转要想成功进行并稳定下来,必须把承包方和受让方联系起来。土地流转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必须有供需双方,在有流转意愿的同时,以合适的市场价格和方式来促进流转。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人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

有流转意愿的农民必须找到合适的受让方。以规模经营为代表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受让方。这些生产经营主体的特征就是规模经营,只有实现规模经营,才能获得利润。土地流转在提供给这些生产经营主体土地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即生产成本,大量的流转土地意味着大量的资金。因此,家庭农场主必须统筹兼顾,不要把

所有的资金都押在土地流转上,要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留有余地,积极申请资金补贴、争取金融支持,通过发展自我,来吸纳更多的流转土地,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保证土地流转的供需稳定。

第三点、签订土地流转的法律文书:

要签订土地流转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等原则下,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要签订流转合同或相关手续,以维持农业承包合同长久不变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