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家庭农场有哪些程序?

家庭农场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家庭农场有如下程序:

建立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的认定与登记

家庭农场既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同时可以继承和发展,而且家庭农场涉及农业规划、财产、品牌建设、农场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应该也必须进行“登记”。只有登记为家庭农场才能获得国家认可,便于认定识别、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除此之外,尽管有了官方的定义,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并非如此,造成“家庭农场”成为了某些主体通过政策进行套利的手段。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也是保证家庭农场稳定性、政策针对性的要求。

各地省市涉及农业的部门基本上都出台了对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在这些意见中,对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名称称谓、经营场所等方面做出了说明。不少省市规定: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这里面所指的家庭,有很多的界定,也出现了许多观点:一种是以传统的家庭为基础,即子女分家后就算一个家庭;也有人建议,以大家庭为基本单元; 还有的提出,家庭成员占经营人员的比例至少80%,也可以聘请临时工或长期工;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家庭农场主不应局限于农村户口。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家庭的含义可以扩大到祖辈、父辈、儿孙辈甚至其他亲属。在现阶段,家庭农场业主以农村户籍为宜。城市人员、工商资本可以进入农业领域,但目前不宜纳入政策所指向的家庭农场范畴。 

国家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复审。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家庭农场登记需要的申报材料

1.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4.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5.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般有如下材料:

第一,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第二,土地经营规模,比如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第三,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第四,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