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家庭农场是个新提法,但家庭农场并非是一个全新的产物。什么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渊源又是什么呢?
从农业产生开始,农业的家庭经营一般就是普遍现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1949年初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然而土地的过于细碎化使规模化生产及伴随而来的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土地改革”以后我们国家进行了合作化道路的探索,最终在农村确立了高度集体化的人民公社制度。主要特征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采取劳动力、土地、农具、耕畜和化肥统一拨调,而劳动所得的分配则采取“统一计分论酬”的方式。这一时期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干多干少,不问不管;于好干坏,等量齐观;纵容落后,培养懒汉。”这说明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力量具有决定意义,正是制度导致了产权模糊和平均主义,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不高,生产效率较低。直到现在,即便我们说“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农业组织形式”,还有一些农民朋友“谈合作社色变”,一谈到“合作社”就联想到人民公社(合作社)。
1978年,改革开放就是从放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开始的,在农村基本上建立了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继土地改革、集体化运动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大变迁。在不触动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把土地经营权承包给农民,它解决了土地集体经营时的监督和激励无效等外部性问题。这种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这段时间内,充分发挥了其巨大的优势和潜力,农村生产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高。
随着生产发展,部分农业生产者从土地中脱离出来,从事其他行业。因此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一些种田能手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但是类似的经营主体被以“种田能手”、“大户”等来描述。进入21世纪以来,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松江区、吉林省延边市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浙江省慈溪市2003年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超过50家,上海市松江区2007年认定的家庭农场已达到597家。
于是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出现了“有条件的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是“家庭农场”首次出现在我国的农业政策中。2009年,“家庭次进人中央“一号”文件。文件开宗明义表明,要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和补贴意图,并提出将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意味着这一新型经营主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被作为三种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之一,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并列出现。
总之,专业大户应该是家庭农场的初级版,即通过流转他人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民;家庭农场是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具有更大的规模、具有一定的自有资本、甚至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创新能力。它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规模化生产的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不仅仅是生产经营主体,比如“大户”的发展结果,更是一种制度层面的创新,是土地实施统一流转整体规划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既是作为对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又是对整个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制度创新的“升级版”。
据农业部2013年调查,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达到86.1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8.2%。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