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所谓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是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线。
例如:
工业:企业员工少于300,年营业收入低于2千万为小微企业;
零售业:企业员工少于50,年营业收入低于5百万为小微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员工少于100,年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为小微企业。
近年来,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减税额不断增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减税额均超1000亿元。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征点多次提高,今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首个纳税期就给企业减税34亿元。
另外,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还出台一系列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截至今年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2.6万亿元,是2012年末的1.95倍,占全部企业贷款的32%。总理要求的“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已基本实现。
李克强在前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特别是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和新动能成长、扩大就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包容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小微企业占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比重约94%,解决了1.5亿人口就业,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集中在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
附通知全文: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