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申请条件、担保和贴息要求等事项,进一步规范管理贷款及贴息工作,持续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创业就业。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在原规定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上,将具有农村户籍并在农村创业的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同时,明确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调整贴息方式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前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完善担保机制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贷款采取自然人反担保方式的,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等可作为反担保人。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附政策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桂财金〔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2018年3月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附后),对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申请条件、担保和贴息要求等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
(一)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其具体认定条件为:具有农村户籍(或身份证住址在乡镇以下),并在农村创业的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详见附件。
(二)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即申请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还清贷款)。
三、明确贴息方式
(一)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小微企业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完善担保机制
(一)对于采取自然人反担保方式进行贷款担保的,反担保人范围确定为具有所在地户籍或在所在地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是垂直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四是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
(二)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五、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加强部门联动,切实抓好政策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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