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及管理办法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6〕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创建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引导带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现将《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14〕391号)、《泉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农综〔2015〕95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5〕14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是指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四有”创建标准,并经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四有”创建标准,即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县农业与茶果局负责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认定和管理。各乡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推荐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安溪县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并经农业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

(二)示范条件:
  1.专业技能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2.生产规模适度稳定:生产经营用地承包期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且集中连片,经营规模原则上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从事果、茶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5)从事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袋装规模3万袋以上;
  (8)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9)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10)从事休闲农业的,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11)其他种养业由县农业与茶果局结合实际认定。
  3.生产设施较好:农场产业及功能布局合理,具备较好的农田基础设施(水、电、路、渠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具有较先进的农业机械,基本实现作业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场容场貌整洁美观,家庭农场标牌醒目。
  4.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公示;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包括茶叶去冻箱化、茶叶初制不得使用压茶机),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财务管理较规范;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5.经营效益较高: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家庭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上。
  6.示范效应明显:生产技术相对领先,熟练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新品种率达到90%以上;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认定程序: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每年度认定一次。按家庭农场自愿申报、乡镇农业部门推荐、由县农业与茶果局、财政局、市场局(工商局)按照现场评选和材料打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统一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认定10个“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

经认定的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由县农业与茶果局在安溪县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条  申报资料:

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须填报《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附件2)、《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考评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效益分析,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未来发展计划,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场内固定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及参加培训等证明材料。
  (三)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流转合同等。
  (四)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财务收支记录等及核算材料。
  (五)产品认证、经营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与超市、配送中心、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七)畜禽养殖代码等其他证明材料。
  (八)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安溪县人民政府发文确认为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并授“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牌。

第七条  被认定为“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在安溪报、安溪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安政办〔2015〕146号文精神,县财政2016-2020年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评选县级家庭农场示场每年10家的奖补),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藏设备购置、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并且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第八条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有效期三年。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定期报送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把变更情况报县农业与茶果局,并抄送所在乡镇。

第九条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现下列情况的,其认定资格自行取消,不得再参与申报。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与茶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安溪县xxxx年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
  2.《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3.《安溪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