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府规〔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5日

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含家庭林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南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又能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是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重要补充和基础环节。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符合我市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特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三农”发展阶段性要求,对于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趋势,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按照“群众自愿,因势利导,强化扶持,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的发展思路,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以发展当地特色农业和休闲农业为重点,着力在优势产业上发展和壮大家庭农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夯实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二、准确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和建设标准

(一)基本特征

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县区(开发区)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明确数量目标和质量要求,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建设标准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3.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4.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和总收入。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家庭农场的认定,根据家庭农场的主营产业,由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报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三、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2016年起,全市每年力争新发展家庭农场130家以上,组织培育认定12家以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县和武鸣区每年要培育认定5家以上、其他城区培育认定2家以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到2020年,全市家庭农场力争发展到1000家以上,培育各级示范家庭农场200家以上。

四、落实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落实不少于300万元的家庭农场扶持资金,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对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添置农业机械、购置加工设备、应用先进实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拓展市场营销等进行奖励或补助,对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要优先给予扶持。各县区(开发区)财政也要落实相应资金,专项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完善支农惠农扶持政策。分期分批推进家庭农场田、水、路、电等综合整治,将家庭农场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粮食规模化生产、设施农业发展、菜篮子工程等支农惠农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和优先扶持家庭农场建设工厂化、自动化、智能化养殖业设施设备进行规模化养殖。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三)完善用地保障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村集体及承包农户的农用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家庭农场向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集中,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四)落实税收、用电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符合农业生产电价政策条件的,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五)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文件精神,设计适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质)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逐步提高对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对家庭农场经营项目和品种,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险费用补贴。

五、着力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行动

按照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选择1-2个家庭农场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区,以项目形式,整县区推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县级典型,在家庭农场规模认定、工商登记服务、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评选一次,由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中选优推荐,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初审,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评审后认定。各县区(开发区)要重点扶持,重点培育,带动发展,引导家庭农场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不断提高,成为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加快构建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抓好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测“三位一体”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县(乡)农技、农机、水产畜牧技术人员与家庭农场联场结对服务制度,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业机械、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服务队等多种经营性服务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等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

七、加强家庭农场人才引进和培训

鼓励家庭农场加快人才引进,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积极引导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以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投资创办家庭农场。

各级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等各类渠道,开展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技能、政策法规等培训,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累计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200人以上,到2020年累计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1000人以上;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

八、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

针对我市土地少、小、散的实际情况,发挥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中“拾零为整”的作用,“宜集则集、宜散则散”,零散流转,集中一户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通过自发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形成初级规模,适度集约经营。有条件通过互换集中成片的,引导家庭农场开展集中连片土地流转;不能集中连片流转的,可维持原状开展经营,不强求统一。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产权,规范流转;加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软硬件建设,确保依法开展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加大对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依法规范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行为。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有条件的县区要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为家庭农场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

九、建立家庭农场联合与合作新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引导各类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家庭农场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带动作用,构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产品市场+家庭农场”、“职业经理人+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发展模式。拓展家庭农场产品营销渠道,建立家庭农场购销网络,引导家庭农场利用南宁农业信息网等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供求信息,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城市直销店。

十、加强对家庭农场发展的组织领导

将家庭农场发展工作纳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主要议事日程,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重要部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进行记录、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服务,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服务的绿色通道;农业、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建立数据定期交流制度,共享家庭农场登记信息。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成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扶持、规范家庭农场发展。

十一、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宁市家庭农场申报认定暂行规定》(南府办〔2013〕13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