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以美国、日本为例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探索适应本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比较成熟的模式有:美国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日本的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模式;西班牙的民办公助模式;菲律宾的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墨西哥的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商业农业保险为辅助的政府主导模式。在这几种成熟的模式中以美国和日本的模式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美、日农业保险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完善的农业保险立法是农业保险体系顺利运行的保障。

美国、日本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就颁布了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和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为农业保险的开办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1938年颁布实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经过六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到1980年该法正式全面推广时,美国农作物保险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保障水平和农民参与率不断提高,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稳定的农业保险体系。日本从1927年开始研究农业保险问题,于1929年、1938年分别颁布了《家畜保险法》 和《农业保险法》,并在这两部法律合并、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于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定、赔款计算、再保险做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又经过多次调整修订,使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渐趋完善。

第二、两国农业保险中都有一定的强制保险。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稻、麦等粮食作物,春蚕及牛、马等牲畜列为法定保险范围,实施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性条件,如保费补贴、农户信贷、生产调整和价格补贴都与是否参与保险相联系。第三,两国的农业保险体系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方面,政府对农业保险都进行了大量的财政补贴。2004年,美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9亿美元,承保面积2.21亿英亩,赔偿责任金额446.2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达到24.8亿美元。

日本政府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且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另一方面,两国政府都是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最后提供者。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日本则由府县的共济合作组织和中央政府的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分别提供两级再保险。

美、日农业保险存在的差异:

但两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有不同之处,最大差异在于农业保险的经营体系。美国实行的是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原始保险,政府提供再保险。而日本农业保险的经营体系则是一种典型的三级模式,即“共济合作组织经营原始保险+共济协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可见它们最大的不同是农业保险原始保险的经营组织不同:美国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日本由非营利性组织一一共济合作组织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