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可落户!具体怎么落户?附详细通知!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政法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方案明确指出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可落户,那具体怎么落户呢?

一、山东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可落户是怎么回事?

近日,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着力抓好照料服务、甄别寻亲、街面巡查、落户安置、源头治理、救助网络、能力建设等工作任务,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和提升。

二、山东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怎么落户?

可以去当地社区咨询一下具体落户细则。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三、全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详细通知!

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

全面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对辖区内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工作进行检查整改。按照“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原则,有步骤、分批次开展托养人员站内接回工作。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专业寻亲队伍

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建立专业寻亲队伍,对全部滞留人员进行一次甄别寻亲,通过人脸识别技术、DNA比对、“头条寻人”、微信公众号、救助寻亲网、寻亲热线等方式,拓展寻亲路径。对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安排护送返乡。

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开展街面巡查救助,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街面救助程序,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在每年7月至9月份开展“夏季送清凉”、11月至次年3月份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在极端天气重点对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进行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处置,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集中开展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工作

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集中开展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工作,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着力解决长期滞留人员突出问题。对暂时无法落户但应当予以长期安置的,民政部门要尽快将人员转移至公办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等照料,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

全力开展源头治理行动,建立返乡人员帮扶台账,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并将花名册通报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定期回访。对低保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等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人员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及时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助网络

开展救助网络建设行动,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助网络,市县级民政、公安等部门安排专(兼)职救助人员,乡镇(街道)安排专(兼)职人员,村(居)设立救助联络员或城乡社区网格员,建立健全救助网络工作队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履行救助管理牵头职责,救助管理机构履行救助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居)监督指导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配合,有效发挥专兼职救助人员协同救助作用,做到城乡救助工作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