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两会议案:建议增加被性侵儿童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频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日前,从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处获悉,今年两会她拟提交议案,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简称《草案》)中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并增设被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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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管辖机关不明确,导致落地大打折扣

近年来,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女童案、“百色助学网站”创办人利用贫困地区女学生拍不雅视频赚钱案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常进入公众视线。根据“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

“这些数据和案例凸显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弱、赔偿力度弱及立案难、处罚难等方面法律缺失的形势。”方燕表示。

她建议,应加强建立未成年人的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在《草案》中关于“监护人职责”的第十四条增设一款“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案发的隐秘性,“发现难”是实践中的难题。因此,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侵害行为,惩治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但根据《草案》第七条,强制报告制度仍有不足,现行规定报告主体要向有关机关报告,这就导致报告管辖机关不够明确。管辖机关不明确,会导致强制报告制度在实施落地中大打折扣。”

因此,方燕建议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将《草案》的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具体表述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建议增设被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此外,她建议增设未成年人被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在《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法律法规、解释等与本条规定冲突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方燕表示,目前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判例大多数都只是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仅民事赔偿经济损失是不够的。“性侵给这些孩子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和心理伤害,所以我认为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更有利于保护被性侵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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