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多少起可报销?能报销多少钱?附

5月13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通知表示北京医保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那北京医保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具体多少起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少钱?怎么报销?

北京医保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

一、北京医保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具体多少起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少钱?

扣除医保等各项支付后,39525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二次报销”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系列新政发布后,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二次报销”可减轻参保人多少负担?

举个例子,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大病保障城乡一体、待遇一致,按年度结算

北京市明确,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

首先,起付标准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另外,城乡大病保障在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同时,政策还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在结算过程方面,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据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三、二次报销怎么报?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

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20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本市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的医疗费用。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