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而且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施行后的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典施行后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面对“霸王条款”不吃“哑巴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史昶伟:
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水电费,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格式合同,提供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水电气暖等垄断行业主体。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
首先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减少了订立双方的磋商成本,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合同的签订和条款必须遵循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原则。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进一步明确,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强化。
民法典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草案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体现了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侧重保护,也对公共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马珺:
高空抛物、坠物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草案关于这个问题的创新点在于,其一,增加了有关机关调查的内容。以前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时,对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纵容。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其二,在公安机关不能查明抛物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按份补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且在将来查明真正的侵权人之后,先前代人受过的可能加害人有权向其追偿。其三,增加了物业服务者即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新规定,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公安机关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更加公平合理。(记者李凤虎整理)
治理放贷乱象对高利贷说“不”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鸿雁:
近几年,校园贷、套路贷引发的纠纷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不少人深陷各种借贷骗局。
校园贷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和创业,但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降低贷款门槛、隐瞒高额利率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而陷入“高利贷”陷阱,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民法典草案对高利贷明确说“不”,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对治理放贷乱象的呼声,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民间金融资本的管理更加成熟、规范。
“离婚冷静期”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都学敏:
民法典草案拟引入“离婚冷静期”,引发公众热议,有人担心限制了婚姻自由。作为一名家事法官,我认为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很有必要,并不会限制“离婚自由”。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有很多夫妻并不是真正感情破裂,只是一时冲动。“冷静期”绝不是限制已经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离婚,而是让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问题,最终慎重地作出抉择,激发他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存在家暴,可以通过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通过诉讼离婚。
民法典草案拟引入这项制度,让我们家事法官感到很欣慰,其实这项制度在新乡法院家事审判中已探索试行好几年了,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增加遗嘱形式弥补法律空白
学院副教授王长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发布于1985年,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如今,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十分常见,却常常引发纠纷。
民法典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草案增加遗嘱形式,给立遗嘱人提供了方便,填补了法律空白,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但不管哪一种遗嘱形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内容和形式合法。
保护个人信息等隐私
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李昌凤: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草案的突出亮点和特点。民法典草案对隐私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五类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对于生活中民众不堪其烦的电话、短信骚扰和窥视、偷拍等行为明确加以禁止,并且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前瞻性和时代性。
民法典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要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另一方面,民法典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及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保存保密的义务等四个方面,有利于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三、民法典草案中的6大“网信关键词”!
关键词1:个人信息保护
相关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写明“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条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
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界定隐私权范围,升级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是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隐私等个人私权利保护的渴望和需求,确立隐私权,是法律文明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2:电子合同
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以及合同在何时生效,加强了对买方的保护,并对电子合同相关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专家解读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中亮:
这两条规定意味着,我们在“网购”时点了提交订单后,商家就不能恶意解约,在我们签收之前商品毁灭消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
关键词3:网络虚拟财产
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杨立新:
这一规定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被包含在里面,表明这些都是可以作为遗产来被继承的。
关键词4:网络打赏
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草案)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在民法典中,这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5:肖像权
相关规定
民法典肖像权编(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草案还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主要用于网络"恶搞",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容易被不当利用。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关键词6:网络侵权
相关规定
现行侵权责任法引入了“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侵权责任编(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补充了反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
理顺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同等保护,这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将导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相信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对于我们生活方方面面都是有利的,所以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