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的幸福和睦对于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与时俱进、因时而变,亮点不少,比如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等,都彰显了人文关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如下:
一、债务需“共债共签”,防止婚内“被负债”
法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前火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不通了
法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有何重要意义?
付鹏博从事婚姻家庭法务工作20年,对于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他最为关注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棘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付鹏博 :现在实务当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单方对外大额举债的问题。在2015年,有一对夫妻,丈夫之前有网络赌博的习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赌博先把家里的钱亏了,后来瞒着妻子,借了钱到外面去赌,又输了1000多万。
赌博事实败露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将剩余的主要财产给了妻子和孩子。然而,丈夫的欠下的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便将离婚后的夫妻两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债务。
付鹏博:虽然他们已经离婚了,但是一并起诉。
记者:原因是这个债务是发生在他们婚姻发生关系存期间。
付鹏博:对。
防止假离婚真逃债 司法解释“24条”饱受争议
中国现行婚姻法一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但在2003年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时在什么情况下作出了这个简称“24条”的司法解释呢?
付鹏博:如果是夫妻配偶一方来签字的话,原则起诉只能起诉我一个人,配偶可能就会通过离婚的方式,把财产拿走。
记者:那假离婚目的是真逃债。
付鹏博:为了逃债,就把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把财产给了配偶。
“24条”司法解释本来是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而设立的规则,实践中,却引发了另一个饱受质疑的后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甚至是巨额债务。在付鹏博代理的那起案件中,一审法院以24条为依据,判定妻子共同承担上千万元的债务,而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一时间,社会上要求废止或修改的声音不绝于耳。
付鹏博:她们主要的观点就是希望能共债共签,这是她们一个核心观点,我不知道我没有签字就不要让我来承担。
记者:再具体说的话就是认为24条解释实际上侵害了未举债的人的这个权益?
付鹏博:对。就是说认为配偶没有知情权,可能并没有用到这个,不知道这个事情,甚至也没有用到借的债务,那就不应该由配偶来承担。
争议之下,最高法院在2018年1月17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做出调整,改变原先“一刀切”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保障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以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现象,体现“共债共签”的理念。
司法解释出台之时,也正值民法典编纂。不过七个月后,首次面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初稿中,夫妻共债共签的新规并没有列入其中。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多年关注家事法务工作的律师李亚兰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民法典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 律师 李亚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当中认定标准不一致,而且从法官的自由裁量上看,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纳入到法条,应当予以明确。
李亚兰提交议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两次到她所在单位做立法调研,今年两会,李亚兰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发现,“共债共签”条款已经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现。
《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