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放开南昌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全面取消南昌市城镇地域落户的参保年限、居住年限、学历要求等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
《通知》称,全面取消在南昌市城镇地域落户的参保年限、居住年限、学历要求等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允许在南昌市租赁房屋人员申请落户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允许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和单位自建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全面将户口迁入南昌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通知》指出,《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20年4月9日起生效。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发改委《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要求,为有利于人口聚集,高质量打造大南昌都市圈,结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20号)中“切实贯彻落实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政策”精神,实现群众进城落户“零门槛”愿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理念,为大南昌都市圈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的人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统领,以进一步深化户政“放管服”工作为抓手,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突破口,坚决破除妨碍各类人才和人员在城镇地域间自由流动的政策限制和障碍,为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城镇意愿,通过“政策放开、分类登记、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积极引导在市区和城镇地域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有意愿的常住人口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政策公开,便民高效。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我市城镇地域落户政策,通过落户城镇政策全面放开、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办公流程模式再造等方式,简政放权,优化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利的优质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取消在我市城镇地域落户的参保年限、居住年限、学历要求等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
(二)允许在我市租赁房屋人员申请落户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三)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允许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和单位自建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
(四)全面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放开我市城镇地域落户限制是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户政管理服务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切实解放思想,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过程中不得随意附加其他条件和手续,全力保障户籍制度改革新举措的落地实施。
(二)强化组织,加强监管指导。户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到权力下放,监管不缺。经常性开展户籍窗口队伍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加强常态化业务监管,防范业务办理权限下放可能带来的违规办事风险。
(三)搞好宣传,扩大知晓范围。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新举措,扩大影响范围和社会覆盖面,做到政务公开,办事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本“意见”由南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