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4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这是我省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2014年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此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多少影响待遇水平高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情况,合理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我省此次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将目前最低缴费档次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200元,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专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增设每人每年40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200元,其它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最高缴费档次,明确了增设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上限为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以利于实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

(四)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为鼓励参保人员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规定参保人员在逐年缴费的同时,允许在本年度内通过多次缴费以提高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资金规模,提升今后整体待遇水平,需注意的是年度内每次缴费都要对应已有的缴费档次标准。

(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例:参保人员按每年200元缴费档次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在年满60周岁时逐年缴费的年限为15年,那么他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选择高于200元的其他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利于今后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