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新形势,创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先建设项目、后补助资金”的管理方式,即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自行筹集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当地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财政农开机构)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在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确定的财政资金额度内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先建后补”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核、上报、批复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变更、终止;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核拨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建立项目资金台账等。财政农开机构负责办理“先建后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先建后补”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先建后补”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促进项目单位有效投入,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投入。

2、项目管理的原则。“先建后补”按项目管理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开发县在投资额度内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复的实施方案自行建设项目。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农开机构申请报账,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3、分类补助的原则。“先建后补”资金以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额度为上限,按各项建设内容的不同性质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总额度不得突破计划批复文件确定的额度;各项建设内容的补助标准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之间补助金额比例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章 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由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适用“先建后补”方式。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资金主要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1、基地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种植(养殖)基地,能够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土地平整、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70%补助;新建栏舍、蔬果大棚按不高于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40%补助;新建、扩建或改建茶叶、油茶、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基地,按不高于亩平建设总投入的50%补助。

2、加工及流通项目:新(扩)建厂房、仓储系统,购置加工设备、冷链系统、烘干设备、环保设备及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形成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按不高于形成固定资产资金的40%补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立项评审、审核审批、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原则管理。

1、自愿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财政农开机构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先建后补”产业化项目申请材料,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等事项。

2、立项评审。“先建后补”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开发县财政农开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项目库。市州、开发县财政农开机构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能力进行核实,并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固定资产清单等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开发县财政农开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省财政农开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市州申报的“先建后补”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

3、审核审批。省财政农开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在省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农开机构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农开机构项目计划批复20天内,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财政农开机构审核。县财政农开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级财政农开机构审批。市级财政农开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到县财政农开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报省财政农开机构备案。

4、自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并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

5、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图纸、竣工结算资料、项目总结等)和项目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项目资金台账等),并书面申请县财政农开机构进行验收。县财政农开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农开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监督监察人员等参加的验收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实。

验收完成后,县财政农开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成员本人签名,财政农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政农开机构公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县财政农开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25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程序终止项目。

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达不到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验收认定项目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批复文件要求80%的;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程序予以终止。

6、信息公开。财政农开机构要将项目立项情况予以公示。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固定标志牌和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财政补助金额等。

第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计划调整和变更。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和权限申报,先审批,后调整或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先建后补”资金按照“先验后报、限期申请、限额拨付”的要求管理。

1、先验后报。项目全部完工、经县财政农开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财政农开机构正式行文申报项目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项目申报日之前和项目验收日之后发生的支出,均不得报账。

2、限期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农开机构提交《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逾期未提交申请,视同放弃申请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资格,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收回。

3、限额拨付。县财政农开机构在收到项目单位报账申请后,应对照项目验收报告认真审核报账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投资完成率小于100%的,补助资金按投资完成率同比例拨付。项目投资完成率等于或大于100%的,补助资金按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拨付。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单个“先建后补”项目结余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开发县可以在本县范围内重新选定产业化经营项目,也可以转用于本县土地治理项目。单个项目结余资金不足30万元的,一律转用于本县土地治理项目。无论是重新申报“先建后补”项目,还是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均需按程序、依权限报市州、省级财政农开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项目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