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入选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有哪些?

宁德市入选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有哪些?近日,福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2016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经各地组织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及公示,认定全省153家家庭农场为2016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有效期三年,其中宁德市有19家。

宁德市入选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有哪些?

-据悉,宁德市上榜的19家分别为:宁德市蕉城区家同富农场、宁德市蕉城区欣然家庭农场、古田县瑞岩家庭农场、古田县桃花源家庭农场、屏南县安弟农场、屏南县龙际红家庭农场、周宁县蟠龙家庭农场、周宁县茂农家庭农场、周宁县兴旺家庭农场、寿宁县鳌阳镇欢乐谷家庭农场、寿宁县南阳镇施昌贵家庭农场、福安市硕果园家庭农场、福安市奴家女家庭农场、柘荣县原味园家庭农场、柘荣县兴福家庭农场、柘荣县赵永胜家庭农场、福鼎市太姥山金果园家庭农场、福鼎市前岐桥亭仁传家庭农场、福鼎市佳阳劲腾生态农业家庭农场。

-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1年;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原则上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等。

宁德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农[2016]210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培育一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农产品、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示范场,遴选储备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项目,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决定开展宁德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当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生产经营满一年。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有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录。

(三)家庭农场根据其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00-300亩;

2.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30-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土地面积达到10-30亩;

4.从事果、茶的土地面积达到100-500亩;

5.从事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达到100-1000亩;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2000头,羊年出栏100-600只,肉牛年出栏50-300头,奶牛年存栏20-100头,蛋禽年存栏1-3万羽,肉禽年出栏1-5万羽,水产养殖30-50亩;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3-50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9.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四)确保家庭农场主体性质。一个经营基地项目同时注册农业公司或农民合作社,并享受过公司补助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的,不再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场。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6.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填报《宁德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级农业部门进行认定资格审查。

2.推荐。县级农业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复核、筛选,按评分高低排序推荐。

3.认定。市农业局对县(市、区)上报的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深入实地抽查,开展综合评分,择优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三)申报数量

今年首批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0-50家,每个县(市、区)按评分高低排序推荐申报3-5家。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农业经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情况真实准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示,把真正符合示范场条件和标准的家庭农场推荐上来。推荐上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乡(镇、街道)留存1份、县级留存1份,报市农业局1份。请各县(市、区)于2016年12月30日前正式行文连同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并寄达市经营管理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