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含家庭林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又能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是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重要补充和基础环节。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符合我市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特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三农”发展阶段性要求,对于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趋势,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按照“群众自愿,因势利导,强化扶持,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的发展思路,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以发展当地特色农业和休闲农业为重点,着力在优势产业上发展和壮大家庭农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夯实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二、准确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和建设标准

(一)基本特征

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收入水平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县区(开发区)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明确数量目标和质量要求,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建设标准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3.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4.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和总收入。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家庭农场的认定,根据家庭农场的主营产业,由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报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三、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2016年起,全市每年力争新发展家庭农场130家以上,组织培育认定12家以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县和武鸣区每年要培育认定5家以上、其他城区培育认定2家以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到2020年,全市家庭农场力争发展到1000家以上,培育各级示范家庭农场200家以上。

四、落实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落实不少于300万元的家庭农场扶持资金,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对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添置农业机械、购置加工设备、应用先进实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拓展市场营销等进行奖励或补助,对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要优先给予扶持。各县区(开发区)财政也要落实相应资金,专项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完善支农惠农扶持政策。分期分批推进家庭农场田、水、路、电等综合整治,将家庭农场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粮食规模化生产、设施农业发展、菜篮子工程等支农惠农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和优先扶持家庭农场建设工厂化、自动化、智能化养殖业设施设备进行规模化养殖。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三)完善用地保障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村集体及承包农户的农用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家庭农场向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集中,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四)落实税收、用电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符合农业生产电价政策条件的,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五)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文件精神,设计适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质)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逐步提高对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对家庭农场经营项目和品种,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险费用补贴。

五、着力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行动

按照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选择1-2个家庭农场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区,以项目形式,整县区推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县级典型,在家庭农场规模认定、工商登记服务、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评选一次,由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中选优推荐,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初审,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评审后认定。各县区(开发区)要重点扶持,重点培育,带动发展,引导家庭农场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不断提高,成为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加快构建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抓好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测“三位一体”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县(乡)农技、农机、水产畜牧技术人员与家庭农场联场结对服务制度,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业机械、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服务队等多种经营性服务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加工等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