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规模会对农产品质量控制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作社的规模越大,合作社的实力就越强。但无论从效益还是质量角度看,合作社规模扩大并不一定带来积极的效果。
研究表明:合作社的社员规模与合作社的销售利润率呈负相关关系,即较大的社员规模不利于实现合作社整体的最优盈利水平。从质量控制角度看,合作社的规模会影响合作社内部的有效监督、问题识别、内部信任,进而影响农户是否进行“搭便车”的行为选择。为此,应选择合理的社员规模以有利于农产品质量控制。
1、农民合作社规模过大不利于农产品质量控制
合作社规模的不断增大会降低合作社农产品质量的平均水平。随着合作社内部农户数量的增加,农户从生产高质量农产品中所获得的收益会逐渐减少,但每个农户为生产高质量农产品付出的成本却相同。换句话说,农户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收益将被稀释,而成本却不会减少,所以会降低农户提供高质量农产品的意愿。李凯等通过对浙江省20家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分析,提出农民合作社带动的农户数量越多,其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越低。因此,基于农产品质量控制的角度,农民合作社的规模不宜过大。
通过合理界定社员规模可以减少农户“搭便车”行为发生的概率,避免合作社的质量控制失灵。特别是在中国农村,农民在很多时候不会按照自己能够获得多少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更看重其他人是否无偿地从自己的行动中获得了额外收益,这种心理形成了农户特殊的“公正观”。这种“比较选择公正观”易使农户产生“非理性心理”,即如果难以阻止周围人的“搭便车”行为,其自身也会选择“搭便车”。
为此,应合理控制合作社的规模,发挥“小集团”的凝聚力和有效性,提升合作社高质量农产品的供给效率。
2、合作社应保持一定规模以实现规模经济
尽管合作社内农户数量过多不利于农产品质量控制,但不等于说农户数量越少越好。Baumol等认为:“合作社的本质是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在这一点上与企业是一致的”。创建合作社的重要目标在于创造更多的盈余并合理返还给社员农户,而实现社员盈余最大化的基础是合作社的规模经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只有实现了规模经济,才可能形成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利益基础。合作社的规模过小会弱化其交易稳定性和品牌创建能力,即使生产出高质量的农产品也难以被市场识别和认可,从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利益回报,削弱其继续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动力。
为此,合作社应保持一定的社员规模以实现规模经济,从而能够为农户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提供更多的盈余返还,增强农户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动力。
这里要说明的是:合作社社员规模的选择具有较强的权变性,受所生产农产品的属性、农户自身素质、合作社管理者的威信及领导能力、是否企业领办等多种因素的交叉影响,在确定合作社的合理规模时没有一定的数量标准,而应充分考虑所处的发展情境,做出符合实际的选择。